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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法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章 17-2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声环境品质衡量准则、噪声排放标准和其他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标准应当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修订。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最大限度地考虑城乡区域开发、改造和建设项目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的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防止、减轻噪声污染。有关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报告书中应当包括噪声污染防治内容。

  第十九条确定建设布局,应该依据国家声环境品质衡量准则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有关标准,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等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对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二十条未达到国家声环境品质衡量准则的区域所在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

  第二十一条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制定、修订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标准,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的意见。